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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如何适用?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110网律师
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如何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形,作为被害人及其亲属究竟应当如何提出赔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如何规范用工管理才能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以下从3个案例来分析适用工伤还是侵权来维权更合适。
  案例一:
  张某为无业人员,当某公司承接到工程需要临时用工时,常召集包括张某在内的一些人员进行工作。某日,张某在施工中受伤,某公司以工伤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为由拖延处理赔偿事宜。但,某公司却迟迟未出具相关的手续,造成张某的赔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律师分析:
  张某在本案中对其损害按工伤或侵权索赔享有选择适用的权利。理由是:
  1.张某与某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有权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向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张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2.张某与某公司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有权向某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张某与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事故后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然而,张某受聘于某公司工作又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不定时的工作,所以张某与某公司的法律关系更符合雇佣关系的特点。因此,张某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向某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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