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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又离婚夫妻财产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2008年11月,艾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结婚, 2010年2月,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艾某自愿将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1月,艾某与李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艾某与李某又因感情不和离婚,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该套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关于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该套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因协议离婚,一方妥协将自有的部分财产给另一方,但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随着双方复婚,该套房产应当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第二次离婚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该套房产应认定为李某的婚前财产。该套房产虽系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购买,但是第一次离婚时该房产由李某所得,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双方复婚时应当作为婚前财产认定,不能作为第二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管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艾某与李某第一次离婚时,艾某自愿将房产归李某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离婚后,李某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当双方复婚时,该房产为李某的婚前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艾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主张,应认定该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部分有效。因此,本案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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