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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未领证 彩礼是否需返还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2016年6月5日,王某与刘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谈婚期间王某举债8万8仟元支付了彩礼。2016年8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无法继续生活,就彩礼返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8万8仟元彩礼。

  【分歧】

  关于刘某是否需返还8万8仟元彩礼,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返还。理由是王某与刘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已举行了结婚典礼,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全部返还。王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故刘某需返还全部彩礼。

  第三种意见认为,需部分返还彩礼。王某与刘某举办结婚典礼后,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应综合考虑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王某家庭经济情况,酌情返还。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王某与刘某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就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手续,王某给付彩礼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条件的赠与,现两人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刘某获得彩礼缺乏事实基础,且王某的彩礼是向他人举债,应予以返还;但王某与刘某举办结婚典礼后,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对于返还金额,需综合考虑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王某家庭经济情况,酌情返还。

  综上所述,刘某需向王某返还部分彩礼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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