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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轿用于“网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党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16516日下午,王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王某驾驶自有的家用轿车送该乘客至目的地途中,撞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李某,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李某胫腓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住院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支付其医药费35068元在内的各项赔偿15余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系被告王某所有,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均自2016210日起至201729日止。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先由交强险在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责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保险公司则辩称,被告王某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属于改变车辆用途,且未通知其公司,其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和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王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王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原告李某剩余2万余元合理损失由被告王某承担。
 
【律师解读】
2016728日,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但由于地方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先后有别,各地实施情况不同。就笔者执业所在地陕西来说,至今没有出台实施细则,再加上《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并未就网约车肇事责任主体及车辆保险对接进行细化,故一旦网约车肇事,问题就有很多。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故对于网约车行业及保险行业协会应关注并尽快作出以下变革:
1.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
2.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
3.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应当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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