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妨害公务获从轻处罚,卓安所核心律师艾述洪律师成功辩护
资深律师艾述洪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C某提供罪轻辩护,一审最终从轻判处C某拘役四个月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
一、【案情简述】——C某因一起治安纠纷被民警带回成都市武侯区双楠派出所调查,因与民警发生冲突将一民警打伤
2013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C某因一起治安纠纷被民警带回成都市武侯区双楠派出所调查,C某拒不接受民警询问并欲强行出所,民警S某在阻止其离开时,被C某拳击S某头部致其倒地,经医院诊断,民警S某因拳击致口唇挫裂伤、轻微脑伤。
二、【辩护思路】——鉴于C某对本案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C某患有抑郁症,不排除其在案发当时由于服用药物的副作用而导致狂躁,情绪失控”为突破口,为C某提出从轻的辩护意见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合理的律师意见书及辩护词,提交侦查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某犯妨害公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由于被告人在案发期间正服用治疗抑郁的药物,该药物的副作用和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同时,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也当庭认罪,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严重的危害后果,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判处3个半月或以下的拘役。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C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综合全案,被告人C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严重的危害后果,恳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从本案起因来看,被告人C某之所以与受害人冲突,是因其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另一案件的处理不当。
2、被告人C某患有抑郁症,需要长期服用抗抑郁药物。不排除其在案发当时由于服用药物的副作用二导致狂躁,情绪失控。
3、从被告人C某的所实施的妨害公务的行为来看,其在妨害公务过程中,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有克制的防守性暴力,客观上暴力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轻微。
4、本案的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某犯妨害公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C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严重的危害后果。为使被告人有机会尽快接受良好的治疗,使本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符合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请合议庭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3个月零15天的拘役。
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C某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C某在生病期间因心情烦躁导致犯罪”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C某在案发期间正服用治疗抑郁的药物,该药物的副作用和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同时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C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C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本案来看,被告人C某在派出所内打伤民警,性质较为严重,但是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拘役三个半月,而法院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实现了辩护人从轻判决的辩护目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找到突破口,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C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C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C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C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艾述洪为犯罪嫌疑人C某提供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在接受委托后,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于成都市看守所会见C某,期望从C某的陈述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希望从中找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