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可返还彩礼
在原本的乡土社会里,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多。人们约定成俗:如果男家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家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大家都恪守习俗。但是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彩礼的返还的呢?
1、法律关于彩礼的具体规定
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婚约彩礼方面的规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于婚约彩礼的规定,《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返还彩礼。那么这一条法律规定是不是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同居生活的情形,也不包括女方因此患病、流产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如果女方因此患病,若此病不排除男女方情感的关联性,那么返还彩礼的数额应排除治病的钱数。如果女方在与男方同居期间怀孕流产,那么结合男女双方有同居关系及女方曾流产的事实,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应酌情认定返还部分彩礼。
3、那么男方给付彩礼后与女方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怀孕而且小孩都生出来了,这种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同居时间短,未生育孩子,按照婚约彩礼纠纷处理;如果同居时间长,已经生育孩子,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应按照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处理,原则上彩礼不应该退还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返还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因其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在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方面规定的还并不具体,往往需要法官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认定和酌情处理。
相关知识:彩礼返还要注意什么问题?
(1)保护给付方的原则。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人认为,订过婚的女子在其以后的谈婚论嫁中,与没有订过婚的女子相比,按习俗其社会评价是不同的,对其以后的婚姻多多少少是有影响的等等,应当着重保护女方。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在现在并不是完全正确。婚约的有其特殊的性质,是附条件的行为。婚约,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契约,不论是口头上的还是书面上的。因为,法律并不保护婚约,婚约不可请求强迫履行,所以订婚后反悔时仍然可以解除婚约,使双方的婚约关系消灭,彼此不具有任何身份上的关系。婚约的这一特殊性质决定了婚约关系的不稳定性,一旦婚约被解除,缔结婚姻的目的就会成为泡影。彩礼的性质既然是不当得利,就应当全额返还。而且,在现实中,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收入不高,家庭财产不多,不少男青年为了谈成对象,都借债给付彩礼,不惜代价满足对方提出的条件,因此,应当着重保护给付方。另外,由于现在人的思想变化很大,对于订婚与否并不太注意。
(2)登记结婚与否的婚约财产有所区别。在处理过程中,对于《解释(二)》中的第(一)项内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返还尺度相对从紧。而对于第(二)项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形,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返还尺度相对从松。因为男女双方成为合法夫妻后,虽未同居,但夫妻间存在扶助义务,如对于一方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应当视情形处理,而不宜全额返还。另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已经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的,对于请求返还彩礼的,笔者认为也应当予以适当返还。
(3)尽量返还原物。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例如摩托车、戒指、项链和手链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确不存在的,按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4)考虑民俗风情。由于婚约关系受当地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具有身份性、伦理性和习俗性的特点,因而,应当考虑在法律空间范围内尊重双方当地习惯,考虑双方当地的民俗风情。对于为了订立婚约,双方来往走动,一方家长给予的一些小额见面礼,其中消耗的食品、烟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还。如姜堰市人民法院结合该市社会经济状况及民间婚约习惯,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并于2004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接受彩礼方为结婚做了准备,可以准备的妆奁抵算返还。
(5)其他情况。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解除婚约的,处理彩礼时,应当注意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在解除婚约过程中,如果女方可能有过怀孕、流产的情况,那么应当适当考虑女方的利益。如男方为女方从事劳动次数较多、时间较长,应当考虑到男方的利益。对于一方为另一方量身定做或购买的衣服、鞋帽等专人用品,应当由另一方留用,并折价支付一方金钱。对于已经给予的价值较大的烟酒用品,应当予以返还。当然,如果男方有意借彩礼花心玩弄女性,恶意向女方提出解除婚约,造成女方精神痛苦,这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婚约财产纠纷,就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