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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婚姻财产有哪些问题存在
发布日期:2017-02-22    作者:高震律师
1、涉外婚姻财产的界定问题   涉外婚姻中的法律问题会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较大的不同。但从总的原则来说,不论是涉外婚姻,还是涉港、澳、台婚姻,夫妻财产制度一般都包括两种制度:一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一种是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通俗地说,是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婚姻财产对外的责任和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所达成的协议。我国将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事实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认可夫妻双方对于其财产的约定,只要该种约定不违背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是有效的,也是在确认夫妻财产归属以及法院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要遵循双方的约定,只有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时,才依据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又有夫妻共有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之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实施夫妻共有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对财产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结婚就好比是两个人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两个人对共同的基金都享有共同的利益,因为婚姻产生了一个夫妻共同财产。各国之间的区别在于:有的国家所指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后财产,有的国家所指的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婚后财产还包括婚前财产。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没有什么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自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但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这两种制度都并存的国家,其中在亚利桑那和加利福尼亚、包括华盛顿等9个州,都实施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而在这个哥伦比亚特等41个州实行的夫妻分别财产制。所以,本案中的李小姐,婚后如果移民到美国,不同的州对夫妻财产的界定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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