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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伤残等级是否一定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7-02-22    作者:张茜律师
高女士诉上海某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的特殊点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均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内。
这类型案件,一般情况下只有构成伤残等级才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因当事人系女性,且受伤部位在脸上,在与法院多次沟通交涉下,获得额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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