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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赵双剑律师
 我国现行法律中,提存主要包括两种:一为担保提存,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二为清偿提存,如《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权,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消灭的制度。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即公证处)时,提存即为成立。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支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成立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此外,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的法律效果包括:(1)提存物的所有权从提存成立之日即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2)自提存成立之日起,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3)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4)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5)自提存成立之日起,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均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相应的债务消灭;(6)债务人实施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7)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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