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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2007年4月,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陈某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通知,多次敦促陈某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某均未理睬。在多次敦促无果的情形下,该开发公司向陈某现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对于该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陈某不服,提出要求该开发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现实中,有人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责任,劳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不是仅仅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而是规范双方的法律规定。对于双方来说,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某。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下,某开发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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