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有哪些陷阱
案例一:写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张某向好友季凤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两年后还款。张某在借条署名时耍起了花样儿,故意将“季凤”写成了“季风”。出于信任,季凤当时并没在意借条的署名。约定期满后,季凤找到张某要款,张某却以借条上并非“季凤”为由拒不认账。无奈之下,季凤将张某告上法庭。尽管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法院判罚结果对季凤有利,但季凤也因为当初没有认真核对借条而付出了时间与精力。
小编提示:借条如果由出借方书写时,出借方不妨将自己与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书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姓名书写潦草难以识別或者书写有误时,还可以根据身份证号码确定民间借贷双方;如果借条由借款方出具,那么出借方一定要认真核实己方与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另外,在书写借贷双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时,要写明全称,勿用简称或代称;写姓名、名称时,也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
案例二:借款数额大小写不清
张三借给李四现金6000元,张三将借条写好,李四在核对借款金额无误后,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期满后,张三持李四签字的借条要求李四还款60000元。李四不承认向张三借款6万元,张三遂起诉李四还款。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三在李四签名后,利用 6000后面的空隙,多加了一个“0”。
小编提示:写借条时只有阿拉伯数字,没有大写数字,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有空格,或大小写不符,都容易被持借条者修改或添加数字,由此引发纠纷。在书写借条时,除了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借款金额外,有必要在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大写数字,防止借款金额被篡改或者小数点位置被修改
案例三:借条不写利息
董某向赵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1.5%。董某在向赵某出具借条时写到:今董某借到赵某现金100000元。赵某考虑到董某是其好友,就没有坚持要求董某将利息写进借条。后来赵某以借条为据,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还本付息,法院最终驳回赵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小编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对于借款的利息,借贷双方应当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并将利息的约定明确记载于借条之上。
案例四:内容表述不清、有歧义
郑某向冯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冯某出具了借条。半年后,郑某归还10000元,并要求冯某将原借条作废,重新为冯某出具借条,写到:“郑某借冯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10000元。”此处的“还”既可理解 为“归还”,又可解释为“仍欠”。
小编提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关规定,如果冯某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郑某尚欠90000元,其权利就不会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书写借条或者阅读对方书写的借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句句斟酌,不让借条内容留下歧义。如果要表达已经还款的意思,可以写成“现归还欠款10000元”,或者写成“仍欠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