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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问题的几个规定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110网律师
    事实婚姻,尽管现在生活中存在的比较少了,但不排除在有些地区任然存在并且一旦出现纠纷,问题还不少。关于事实婚姻,民法里面有这样几点需要了解下。
    一是,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合法有效婚姻不同。一般来讲,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
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二是,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史上,大致有三个阶段。1984年8月30日以前,政府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是承认的。而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政府采取限制承认的态度,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可看出来,承认事实婚姻的同时,也对事实婚姻作了相应限制。第三个时期是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而,2001年4月28日以后,有关事实婚姻效力则是待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在补办结婚登记后,是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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