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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程序
发布日期:2017-02-16    作者:丁嫣律师
2016遗嘱公证的程序:
  1.申请: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公证服务准备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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