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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猾老赖转移存款16万 法院判拒执罪获刑半年
发布日期:2017-02-16    作者:程岩律师
作者: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张金奇 荆浩??发布时间:2016-12-09 11:10:23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该院判决连带偿付原告韩某某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韩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购房款及利息。
????该院执行局于2011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执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向法院交付了小部分款项。该院执行工作人员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个人账户时发现,王某某自2012年1月份以来以其妻子丁某的名义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东方红大道营业所存款16万余元(卡尾号6145)和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存款3万元(卡尾号5814)。2012年1月13日,该院执行工作人员准备划扣上述款项时,仅划扣到其在农行的3万元存款,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东方红大道营业所的存款已被王某某全部转移。
????案发后,王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陆续归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72000元,并取得了韩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报告人王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被申请人韩庆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已偿还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本金及利息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以其妻子名义在银行存款,经法院查实后又转移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购房款偿付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传林立案侦查,后王传林主动投案,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也因具有自首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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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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