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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争议焦点
1.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2.经营有偿讨债业务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无业。2013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胡某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1)李某帮人讨债的行为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且在客观上也确实达到了帮事主讨回债务的目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李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帮助秦某某讨债的事实,有坦白情节;(3)李某系初犯,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记录,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秦某某5000元赃款,有悔罪表现;(4)李某家中有患病的父母和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其赡养与照顾。综上,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间,以调查中心的名义经营有偿讨债业务。2012年8月,李某接受秦某某的委托向陈某追讨230万元欠款,双方签订了《商账授权代理咨询劳务合同》,约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为报酬。随后,李某伙同被告人胡某驾车随秦某某前往太原市,抵达太原市后,秦某某将陈某约出来商量还钱事宜。秦某某在与陈某商谈时,李某等人在旁向陈某索要欠款,陈某后归还给秦某某50万元,秦某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李某10万元报酬,李某将其中的3000元给了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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