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否在诉讼中变更和撤销
作者:舞钢市人民法院??尹红国??发布时间:2016-09-30 09:59:00
????【案情】
????2015年8月24日,张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载客10余人去某地赴宴。在即将到达目的地时与一辆中午放学后送学生回家的校车相撞,当场造成三轮车上3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将该校车扣留。3名受伤者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各项费用共计9000元。随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校方和3位伤者达成由校方赔偿3位受害方1万元的赔偿协议。后来3位受害方反悔该赔偿协议,将校方诉至法院。在诉讼阶段法院能否变更和撤销该赔偿协议?
【分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及受害方鉴于时间和其他因素考虑,往往在交通部门主持下达成。这种官方主持和见证的赔偿协议,大多能够及时消除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民事纠纷。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受害方具体伤情的变化,其中部分协议没有及时得到履行,最后受害方把肇事方诉至法院,重新要求对该交通事故进行评判,主张新的赔偿请求。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遇见。在上述案件中,3位受害方能否在诉讼阶段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变更和撤销视以下情况而定:
一从《合同法》角度考量。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肇事方与受害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从《民法》角度分析,它属于双方达成的民事法律合同。从《合同法》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达,那么在没有法定情形就不能够变更和撤销。但是,如果该协议具备民事法律规定的变更和撤销理由,那么法院就应该作出变更和撤销的决定。
二从赔偿的界限考量。在上述案件中,如果3位受害人虽然在治疗阶段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出现后续治疗重大费用,或者在赔偿协议中明确了赔偿界限,出现赔偿项目以外的情形,那么法院应根据受害方具体情况的演进,合理变更和撤销原来的赔偿协议。
三从公平正义角度考量。有部分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既符合《合同法》规定,而且明确了赔偿界限和隐含的伤情后续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受害方既然作出了权利让渡与终结,那么他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作为法律执行机构,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考量,如果存在上述原因和结果,那么应该秉承公平正义原则处理上述纠纷,如果违背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应该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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