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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许仙凤律师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间重新起算。前面已经谈到,设置诉讼时效制定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阻止权利人不关心、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后仍不行使权利,其胜诉权将会被剥夺。
  通过这种惩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状态从一种不确定状态转为确定状态,从而稳定社会关系。那么,如果权利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中间经历的期间,就不应被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应往后顺延,否则,就与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不符。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出现于以下情形:
  (一)权利人起诉。起诉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它当然表明权利人是关心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权利人提出请求。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主张权利,也大量地使用诉讼外形式。这也足以发生时效中断。
  (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认”。承认的结果是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趋于明确化。因为义务人已明确表示他对权利人负有义务,并愿意履行义务。这也足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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