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事故 ,交强险赔偿,商业三者险免赔
一、案情基本简述
2013年5月7日18时30分,王XXXXX酒后驾驶豫KBK×××小型轿车沿许昌县许禹公路自东向西行驶,与对向行驶由史XXXXX驾驶的豫KAL×××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豫KAL×××小型轿车乘车人田XXXXX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X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史XXXXX及田XXXXX无责任。事故车辆豫KAL×××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薛XXXXX。2013年6月9日,经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KAL×××车辆损失为15579元,薛XXXXX支付车损鉴定费700元、施救费800元。
事故车辆豫KBK×××小型轿车系王XXXXX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王XXXXX为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为财广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赔。
对于薛XXXXX的车辆损失、车损鉴定费、施救费应当由谁来承担,王XXXXX、财广公司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王XXXXX认为,自己驾驶的豫KBK×××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薛XXXXX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财广公司认为,该公司与王XXXXX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实际车主王XXXXX承担责任,故薛XXXXX的损失应当由王XXXXX和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王XXXXX系酒后驾车,同意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但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
薛XXXX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XXXXX、财广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7万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2014年3月11日,许昌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薛XXXXX损失1.7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不服,申请再审。2015年7月8日,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提审该案。
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X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对薛XXX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豫KBK×××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由王XXXXX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2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薛XXXXX2000元,薛XXXXX损失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1.5万元应当由王XXXXX承担赔偿责任。财广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0月,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薛XXXXX2000元,王XXXXX赔偿薛XXXXX1.5万元。
三、法理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使用加黑加粗字体载明,“在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投保单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财广公司作为投保人的投保单载明:“投保人声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在投保人声明之后财广公司安全科加盖了印章。
我国法律规定,酒后驾驶属于法定禁止驾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故王XXXXX驾驶的机动车虽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由于王XXXXX系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