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文化建设之我见
一、律师文化的含义
1、 文化深层含义
“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其内涵难以穷尽其。
具体形式上,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律师文化应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的整体发展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在理念上的反映,是内在的约束与激励人的一种系统化要求。从广义上,律师文化可称为整个律师群体的律师文化;但狭义上一般理解为特色文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文化不仅是涉及律师整体素养能力的提高,关系到民主法制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因素,也是涉及到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否高效发展、是否具有竞争力与生命力的重要力点。成熟的律师文化对于一个律师意味着是一笔集合了集体智慧的无形资产,是若干个体文化风格与观念有机融合后在质的层面上的飞跃,其外延极广,内涵丰富多彩,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之域名等在内诸多方面均可成为律师文化的载体。对于身处律师文化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实质上已被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又反作用反规范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律师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其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成为对律师个体行为进行评判的价值标准。
2、 文化产生了律师
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群体,其产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经济、政治、历史渊源均对其产生有着重大影响,而对其同样有着重大且直接影响的是文化,没有社会整体文化的基础和积淀就不会有律师作为一个职业整体的出现。
3、 律师催生了律师文化
就“律师文化”而言当归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即为律师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
二、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
4、 律师文化是律师个体成长的知识底蕴
律师是个高文化素质的职业,在世界范围内对律师的要求都很高。因为,社会上的事物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精深的科学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是不可能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解释或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并定纷止争、化解冲突、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这就需要律师拥有较坚实的文化知识底蕴。要求律师知识面要广博,博览群书,触类旁通。律师工作的本质是一项理性的职业,平衡和理性的判断是敬业律师的职业财富。平衡判断既要求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有捕捉事实的法律细微末节的洞察能力。由此要求律师,一要悉法,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学习或改进法律技能。交流产生价值,联谊促进发展。二要通法,不仅要掌握立法背景,理解立法精神,明确立法目的,而且要探求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不仅要懂民事,而且要懂刑事、懂经济。要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敢于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三要学贯中西,文史哲不分家。
5、 律师文化建设是中国律师业整体发展的客观需求
中国律师无论从人数、规模、整体素质、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方面来看,均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当然这种差距的产生原因是历史性的复杂的,但是律师业整体的发展首先离不开律师自身素质的整体提升。现阶段中国律师整体素质较低,已严重制约着律师业的发展,律师文化建设是中国律师业整体发展的客观需求。
6、 律师文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理念得以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与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一起,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承担着使人的生存价值得以充分尊重、使社会正义得以依法伸张的重任。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时值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具有重大而实际的意义。
三、中国律师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由于历史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我们的律师常受制于个人前途的局限,缺少明确的政治抱负,当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的冲突时,律师往往缺少政治家所应具有的认识能力和经验。当然,这与我国法律传统有一定的关系,律师在中国人的习惯定势中,只是被归于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人们习惯于将律师与经济而不是政治联系在一起,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亦在稳步推进,这就要求律师行业在适应这种改革的同时,本身不仅随之迅速进步,还要积极参与发展。尤其在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理念被迅速接受,我国将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之际,律师必须很快地调整自己,迅速找准位置,提高自己的素质与品位,推动市场改革,在WTO的机遇与挑战面前确立与提高律师的文化形象。如WTO本身,是对国际交往的一般秩序和民族利益的双重尊重和维护,这便需要律师以敏锐的政治觉悟、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站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去处理自己的具体的业务,从而我们的律师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全面的服务水准,更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全局观念,需要有成熟事业观与热诚的人文服务精神,而不能仅停留在某些个人的价值取向上、商业利益过重的私心上。并且,律师应当有所作为,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树立信心,积极关注立法,参与立法,以自己的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推动实践完善社会制度,使之成为一种主张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力量。
其次,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应当是民族特色与国际接轨的结合。 文化本身的性质、内涵或者张力,更多地决定了它必须承载着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截然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文化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中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的特色的同时,还必须反映出中国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反映出律师文化的中国底蕴与特色,例如,在中国特色的法律背景下,《孙子兵法》、《孟子》等有关思辩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财产,诸多更易于被中国人所接受与认同的论辩演讲的技巧,调解、谈判、代理过程中符合中国人传统心理特点与习惯定势的双赢方式等等,都会通过律师文化的形式传递给当事人以更加容易接受与欣赏的服务模式。
再次、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符合一般文化建设的规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进行。 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律师文化从层次上来说,由业务文化和业余文化等所组成的表层文化、管理文化和制度文化等组成的中介文化、精神文化和道德文化所组成的内层文化构成。应当说,这三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其中,通过管理文化的中介作用,将律师文化的基础表层文化与律师文化的核心精神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具有规范作用的“文化定势”,一种具有感染力的“文化氛围”,一种具有潜移默化作用的“文化品位”,来影响律师们的思想和行为,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从而,在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中,以诸如诚信法律服务价值观等道德规范、价值观念、服务宗旨来塑造可信的律师品牌形象、引导提升律师业务水准、有目的有意识地提高律师素质能力,并且,从另一方面,通过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以更专业的能力去实践专业的理念,更全面的素质去实现为社会服务的目标。
最后,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落实人本思想。 毫无疑问,律师是律师文化中的主体。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律师文化涵盖着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等方面;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便是塑造律师诸如诚信理念、人文思想;而律师文化的实质或终极目标即是培育一支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职业本身相对其他职业来说,也显得更具自由度、更强调个性特征。由上可知,律师文化建设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便是人本主义思想的落实,将律师视为与律师事务所相并列的独立主体,尊重其自身价值观念、发展目标,争取实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整体目标的一致,在为律师个体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同时实现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最终达到双赢。事实上,正是由于律师文化建设的参与,才使得制度管理得以与原本对立的人本主义有机结合,形成一种柔性更具效率的管理模式,即使律师个人的特长与自我意识得到充分的张扬,又保证了这种张扬不具有破坏性,被律师自觉地接受并规范在一个被律师制度规范的合适的限度内。
当我们完成了律师文化建设之后,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律师文化所倡导和凝聚下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将会在实践中发挥出独特的魅力: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它会理性地融入并推动社会主流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并通过它所指导的实践活动为社会积极服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自身特色的隐于内彰于外的价值观念将成为该单位品牌形象与竞争力的象征;从律师个体的角度而言,他将从中寻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经济效益最佳的契合点,获得个人价值实现的导航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