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与黄×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成功案例
作者:薛东林 日期:2017年2月7日
摘要: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诉讼,本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全部支持。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
委托代理人薛东林,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退还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