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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制度的保障
发布日期:2009-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论是从强化和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还是从维护广大新闻工作者正当权益来说,我们都要尽快制定与出台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制度和保障机制

  近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事故中发生的“封口费”事件沸沸扬扬。中国记协负责人已为此发表声明,强调对领取“封口费”的新闻界害群之马应予严肃处理;对假冒记者之名进行敲诈勒索的社会人员应予严厉打击;同时对发放“封口费”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对新闻工作者正当的采访权益应予以坚决维护。

  记协的这一声明无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并触及到了问题的实质:辨别真假和严肃处理。只是我们目前还应注意到另外一个问题,即要追问这起“封口费”事件中一些真记者的违法乱纪和假记者的敲诈勒索行为何以能够得逞?或者说,这一荒唐闹剧何以能肆无忌惮地演下去?个别贪婪成性且毫无人性的矿主何以能肆无忌惮地以“封口费”来掩盖自己的罪责?

  事实上,在这起“封口费”事件中,假记者压根儿就不具备报道矿难事件的可能性;真记者则不具备决定自己所采写稿件一定能见报的把握度,但名义上前去山西霍宝干河煤矿“采访矿难”的一些真假记者最终殊途同归,说明目前的新闻报道机制特别是有关新闻批评与监督出现了偏差,主要表现在制度性安排缺失或者相关制度规则还很不完善,以致类似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等矿难事故中的“封口费”事件迭出,令新闻舆论监督蒙羞,实在是我们应引以为戒的经验教训。

  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党的新闻工作重要职责,党的十七大报告又一次强调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为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但具体如何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是如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权益,目前仍缺乏一整套的制度性安排和保障机制。有的新闻单位对开展舆论监督确实存在畏难情绪,以至对诸如隐瞒矿难等负面新闻事件噤若寒蝉,不敢轻易派记者去采访,即便有记者采写了这类稿件,也不敢拍板决定见报或播出。这样一来,就在有意与无意间出现了新闻报道实践中的“真空”状态:即明明是一件具有新闻价值且能够报道的新闻事件,只因为存在上述种种畏难心理和其他考虑,便往往不予理会。

  结果,当“货真价实”的新闻单位和真记者放弃采访新闻事件现场,那些假冒的新闻单位和一些假记者就会一窝蜂盯上,直至做出一些敲诈勒索的非法勾当。而个别真记者虽然知道此类新闻不太容易上版面,但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便与假记者一样同流合污了,从而损害了应有的新闻职业道德。正是这两类真假记者的不法行为,败坏了新闻记者的社会声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其他新闻单位和众多的正直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也受到了严重损害。

  因此,无论是从强化和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还是从维护广大新闻工作者正当权益来说,我们都要尽快制定与出台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制度和保障机制,甚至应将有关采访编辑以及审核的一些工作具体流程都规定得清清楚楚,以保障这类稿件不在某一环节卡壳,起码不让那些假记者趁机钻空子。应指出,党的十七大报告肯定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总方针,只是目前尚缺乏比较具体的操作制度,原因还是出在对所谓负面新闻事件的认识差异上。

  其实,只要出于公心,只要出于维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良好动机,即便是对一些看上去是负面的新闻事件予以报道,也是我们注重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的一部分,仍然体现了党和政府正视新闻舆论监督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决心与信心。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说,我们没有理由人为制造“新闻真空”,更不能为那些利欲熏心的假记者创造实施不法行为的条件与机会。换言之,我们必须为建立健全一整套健全新闻舆论监督制度规范上进一步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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