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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之前受伤 十年后定残终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7-02-06    作者:110网律师
2005年丁某在某镇政府停车管理部门处从事停车收费工作时摔伤致左股骨骨折,一直休养到2007年。后因市区范围内停车管理工作转由张家港市城市管理局统一负责,丁某又被市城管局聘用为停车收费管理员。2014年4月、11月,丁某又在工作中摔伤致左髋部外伤入院,于同年12月2日在医院进行置换手术。2016年2月经鉴定:丁某后期发生左侧股骨头坏死并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损坏后果以及目前遗留的伤残等级(九级)与2005年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建议参与度拟为56%~95%(参考均值75%)。故丁某于2016年9月21日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镇政府赔偿相关损失。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2005年的摔伤导致的“左股骨颈骨骨折”十分严重,其造成左侧股骨头坏死是时间问题,而时间长短因个体差异有所不同,此种情况下有的人几个月即可导致股骨头坏死,有的则长达数年方可导致股骨头完全坏死。丁某在2014年连续两次摔伤之后方因股骨头完全坏死而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亦因此构成九级伤残。在此之前,丁某并不知晓其2005年受伤可以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丁某本次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镇政府理应赔偿丁某的相关损失。
  【法官点评】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有鉴于诉讼时效对权利人的限制,在具体适用时需要严格审查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是否发生有客观的障碍,导致其可能无法及时行使权利或者尚未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受害人在上述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受害人的起诉就不过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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