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构成
正当防卫
相信大多数人对于正当防卫并不陌生,但是对于具体的什么时候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什么这些专业的问题很多人不是特别了解。
先说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对此做出了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它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但是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刑法学界有这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中被广为接受的是五要件说。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有不法侵害的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人实施;4、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是防卫行为必须出于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5、正当防卫的强度条件是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下面将对五要件说进行重点阐述:(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不能对抗合法的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但是对那些危害不大、程度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用正当防卫方法解决,而只能采用互谅互让、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同时还存在一些法律所允许的合法侵害行为,例如公民扭送行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总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二)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上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发生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其中就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发生的,而不能由防卫人主观想象、臆断。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实施进行所谓的“假想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而不是还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三)从正当防卫的对象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进行的。这就要求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行,而不能针对与案件无关或没有参与侵害的第三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法侵害又直接来源于侵害者,因此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如果在防卫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又不符合法定免责事由的,必须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四)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在主观上有防卫的认识和目的。这就要求防卫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正义性,如果防卫是出于侵害他们的正当利益,保护自己非法目的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主观要件相违背,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防卫挑拨行为、相互斗殴等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行为。(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这就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强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