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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2-04    作者:邓普云律师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买受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随即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在审判实践中,开发商的原因造成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之诉讼时效起算不能一概而论,因情而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曾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起草工作)在《人民司法》2006年第5期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1辑上发表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解读》一文中认为: 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分三种情况处理: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理解适用该规定时,也是将违约责任作为继续性债权来确定违约金数额,这既可促使出卖人尽快履行办证的义务,也可对买受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笔者同意其分出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无约定、如何约定的三种不同情况来确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但经过几年的审判实践,需要补充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自逾期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逐日或逐月计算。每日或每月的违约金均为独立债权,有独立的清偿期限,应单独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逐日或逐月届满。买受人诉请开发商支付起诉前两年内的违约金,应予以支持;两年前的违约金如果没有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事由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开发商虽逾期办证,但在买受人起诉之前已办理了房产证的,应从买受人收到房产证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当业主或买受人在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才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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