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应注意哪些重要的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
2010年8月1日,A公司、B公司、C公司签订股东出资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出资设立D公司,其中A公司以货币出资7200万元,B公司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C公司以货币出资1350万元,以无形资产(专利)出资450万元。协议第五条中约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完成财产权移交手续。协议第六条约定股东不按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缴纳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为:按照逾期未到账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D公司成立前,三方股东共同签署章程时,又将完成财产权转移的时间调整为2010年9月30日之前。协议签订后,A公司、B公司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C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货币出资义务。2012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C公司的申请将专利权人由C公司变更为D公司。另查明,2012年6月26日,D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会议决议,其中第一项会议决议内容为,公司成立后由于二期出资无法到位,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减少注册资本,C公司减少450万元。
A公司、B公司认为C公司没有按期完成专利权移交手续,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2010年8月1日,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被告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无形资产交付及变更登记。被告虽于2012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办理了上述专利权属变更手续,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专利的相关技术资料交付给D公司。故被告并未实际全面履行其无形资产的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因2012年6月26日,各股东达成减资协议,故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从2010年10月1日计算至2012年6月2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B公司支付违约金****元。
【律师分析】
公司设立协议是出资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正因为设立协议主要解决出资人出资问题,因此也常被称为出资协议。出资协议经公司发起人协商一致即对发起人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就是因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被追究了违约责任。
【律师支招】
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
出资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设立人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股权的转让规定等;
4、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设立不成功时的费用承担;
6、设立人对特定信息的保密约定;
7、设立人协商确定的约束股东特定行为的条款,如竞业限制等;
8、违约责任条款;
9、解除协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10、公司利润的分配;
11、其他事项。
二、出资协议约定事项必须合法。
实践中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偶有发生,违法条款某些是个别无效,某些则可能影响公司成立。
三、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如涉及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资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非货币财产系合法取得,并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四、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五、要明确约定股东的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2、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内部应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进行分担。
3、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对外应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于发起人的过错造成公司未成立,有过错的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虽然股东出资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程序必备的文件,但公司章程一般以股东出资协议为基础,吸收出资协议的基本内容,所以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应特别谨慎。出资协议生效后,股东应本着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产生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