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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3    作者:王芳平律师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59881010,whzf@163.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8月14日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制作形成的案卷。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分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第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评查和考核。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同时接受上级执法部门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 卷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立卷。 
  执法人员应当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文件材料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审核,如发现存在缺失、重复、杂乱等问题,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充、整理。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将下列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有关案件来源及受理情况的材料; 
  (二)现场调查取证材料; 
  (三)当事人资格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证据收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件材料; 
  (六)立案审批表; 
  (七)涉案物品送交鉴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八)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件材料; 
  (九)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当事人陈述申辩相关文件材料; 
  (十一)听证相关文书; 
  (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十五)相关执行文书; 
  (十六)结案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一并立卷归档。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 
  (二)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办理案件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对同一问题或事实进行说明的文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式文印件在前,最终签发稿在后。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立卷归档顺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组卷和归档 
  第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适当分成若干分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分成正副卷,将其中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另行装订成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20个案件。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按照年度及结案时间先后顺序编号组卷。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依次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等五个部分组成。多案合并组卷的,使用同一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案卷封面可以采用硬卷皮和软卷皮两种格式。软卷皮格式的封面内页可印制案卷卷内目录作为封二,封底内页可印制案卷备考表作为封三。使用软卷皮装订的案卷,应当装入卷盒内保存。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封底以及卷盒的规格尺寸及填写要求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重复材料或者多余材料一律剔除; 
  (二)文件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保持字迹工整清晰、页面整洁;涂改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或者相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手印,空白处应当划线标注; 
  (三)对于破损、字迹模糊或者容易褪色的文件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对于当事人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的原始文件材料,应当进行复印;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上抄件,连同原件入卷;对于外文及少数民族文件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四)对于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文件材料不得反装、倒装,页面方向为横向的,应将文字冲外摆放; 
  (六)文件材料的载体应当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较大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较小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托裱并加盖骑缝章; 
  (七)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者画面,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加边、加衬、折叠; 
  (八)文件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剔除,以防锈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原则上应当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应当放入证物袋中,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信息后附卷保存。 
  不便附卷保存的物证或者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并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顺序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的页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封底不编页码。有隔页纸的,隔页纸不编页码。 
  各分卷之间不连续编页码。 
  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应当右齐、下齐,统一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左侧装订。订卷绳应当系紧、打暗结,并在封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00页或者20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照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在法定期间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书、赔偿决定书下达并结案后1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设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专柜,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保存声像档案资料的库房,应当有专用的设备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卷的接收、借阅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负责档案的编研和统计工作,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 
  (三)与档案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逐卷逐件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工作交清后方可离职。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归档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不得修改档案内容,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档案材料。确实需增加档案材料的,应当在征得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立卷归档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在备考表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永久两种。定期分为10年、30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符合下列情况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永久保管: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符合听证条件的; 
  (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四)其他应当永久保管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查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进行登记。查阅案件档案不得拆卷或者在案卷上涂改、勾划、圈点、污损。 
  其他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案件档案时,应当出具正式查阅函件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所查阅的内容,应当写明复印用途,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对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制作销毁清册,并由执行人和监销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据《档案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但因客观原因无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正式办理结案或者终结手续的案件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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