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19    作者:王芳平律师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以下
简称“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
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 ),是指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部
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方
向、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投资原则和方向
第四条 部属高校应立足国防现代化建设,按照工业和
信息化发展总体需要,以创造优良教育条件、提供一流科研
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原则,统筹
高校规模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2
第五条 高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五类投资方
向:
(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
房、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等教学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
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
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创新能力建设。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
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生创新
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校园网及业务平台、
数字化教学基础环境等建设内容。
(五)校园文化建设。包括校史馆、军工特色博物馆和
展览馆等场馆建设。
第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向,中央财政资金安排
比例如下:
基本办学条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生宿舍、食堂、
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
90%;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
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中国家重大科技基础
设施、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
例为 80%;信息化基础设施,创新能力建设中协同创新中心、
3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 70%;校
园文化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 30%。
鼓励高校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合作
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部属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需
求,编制五年投资建设规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
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在此基础上编制部属高校基
本建设项目库,对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
建议书。部属高校提出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原则
上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八条 部属高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分别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需求
分析与建设规模,外部配套条件,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建
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节能和地震安全,
招标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社会效益分析,
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并附具相关图纸、自筹资金配
4
套承诺书和当地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应提交的文件。其中招标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
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
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二)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概况、设计
依据、建设规模、各专业设计概况、投资构成、存在问题等),
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附设备清单),
各专业设计方案,环保、消防、节能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
篇,生产组织和定员,建设管理及周期,总概算和各专业概
算表,并附具附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三)对土建工程改造面积低于 2000 平方米,或单纯
购置设备仪器等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直接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
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评估经费按有
关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初步设计。5 亿元以上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联合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相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
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属高校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工业
5
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后,再办理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审批手续。
(一)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设目标;
(二)中央财政资金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控制
数;
(三)改变项目建设地址;
(四)增加项目征地指标;
(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确定
面积数 10%以上;
(六)因建设内容变化导致总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准文件控制数 10%以上;
(七)因建设内容变化导致项目招标方案变化。
涉及其他情况的调整,部属高校应在报批初步设计的同
时加以详细说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复。
第四章 年度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方可纳入
年度预算安排。部属高校每年 6 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
请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
财政部预算编制要求及部属高校的预算申请,汇总平衡后向
财政部报部门预算建议,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
6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剂。执行中
如确需调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报财政
部审批。预算调剂申请包括调剂的事项和原因、调剂的必要
性、调剂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部
属高校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部属高校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
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十七条 需部属高校安排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高校
自筹资金应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
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
负责。项目法人应组建项目实施机构,明确责任人,建立项
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
度。
第二十条 部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
7
账、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项
目建设资金。部属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建
设财务决算报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部属高校须严
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不得擅
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部属高校应
及时上报初步设计调整报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方
可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竣工验收前一并批复调整申
请。
第二十二条 部属高校应于每季度第 1 个月 10 日前,将
上季度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进度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部属高校应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
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建立项目档案相关管理制
度,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部属高校应及时完成法
律法规规定的单项验收手续,并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组
织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安工程完成后,部属高校应按工程价款
8
结算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并要求对建安工程结算进
行第三方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部属高校应尽快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
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
复,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验收后,部属高校按要求向工业
和信息化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工业
和信息化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工
业和信息化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试行)》的
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性质等确定后评价项目,下达年度
后评价项目计划,对资金投资效益和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等进
行后评价,后评价结论作为申报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按财
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部属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
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政部依据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9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其它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
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业和信息
化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
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基建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
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
的;
10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
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其
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令整改、取消其评估委托等处理。相
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部属高校应制定覆盖财政资金分配、管理
和使用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面积指标按附件所列标准执
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和信
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废止。
11
附:
部属高校办学条件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一、教室: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92〕245 号,以下简称“92 标准” ),按 3.53 ㎡/生测算。
二、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按照本科生 12 ㎡/生测算,
研究生补助 3 ㎡/生,专任教师 18 ㎡/人。
三、专职科研用房:按照审批部门批复文件的相关标准建设。
四、学生宿舍:参照《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
意见》 (教发〔2001〕12 号,简称“421 标准”) ,按本科生 8 ㎡/
生、研究生 12 ㎡/生、博士生 24 ㎡/生测算;留学生宿舍参照
92 标准,按 28.9 ㎡/生(400 人以上)测算。
五、学生食堂:参照 92 标准,按 1.3 ㎡/生测算。
六、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参照 92 标准,按 3.04 ㎡/
生测算。
七、图书馆:参照 92 标准,按 1.61 ㎡/生测算,研究生补
助 0.5 ㎡/生。
八、体育场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
备目录》 (教体艺厅〔2004〕6 号),按室外场地设施 5.6 ㎡/生、
室内场地设施 0.4 ㎡/生测算。
九、风雨操场:参照 92 标准,按 0.34 ㎡/生测算。
十、会堂:参照 92 标准,按座位数 2500 个,建筑面积 3630
12
㎡,0.24 ㎡/生测算。
十一、教工食堂:参照 92 标准,按 0.23 ㎡/生测算。
十二、参照 92 标准,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
标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5%。
说明:
1、上述参照标准修改后,相应进行调整。
2、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
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
验室的附属用房、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生创新
创业实践基地等。
3、专职科研用房是指以承担科研任务、开展高技术领域创新为
主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
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以及专用场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