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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再思考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两劳”人员重新犯罪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司法界的同仁们对此曾经做过深入探讨,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加以遏制。然而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速度的加快,“两劳”人员重新犯罪问题再次抬头,尤其是近两年来,“两劳”人员重新犯罪表现的更加突出,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据东港市检察院调查显示:2003年,我院起诉科共收案830件970人,起诉810件958人,其中“两劳”人员重新犯罪达230人,约占起诉数的24%,与2002年起诉情况相比,增长了5%,与2001年相比增长了10.5%.为什么“两劳”人员重新犯罪会如此递增呢?症结在哪?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我们必须用新的观念,审时度势来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思考一:“两劳”人员为啥还要犯罪?

  有人认为,“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纯属个人恶性难改、品性难移所致;还有人认为是两劳人员不能忍受歧视、缺少悔过自新的勇气、破罐破摔等等。笔者认为,这只是表面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企业改制并轨过程中,“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根本原因应归结为“生存所迫”,理由是:

  其一,“两劳”人员释放后,得不到社会的接纳。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大批企业并轨买断,工人纷纷下岗、失业,大批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待岗,社会剩余劳力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身上有“污点”的“两劳”人员很难被社会所接纳,势必又重操旧业。如盗窃犯张某某,原是丹东电机厂工人,1998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不久,就再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他交待,本来以为出狱后能回到厂里上班,可是因为工厂停产并轨,根本没有他的位置。没办法,只好到人才市场去找活干,可是由于他有前科,没人敢用他。出狱好几个月没挣到一分钱,只好又重操旧业。

  其二,“两劳”人员大多无一技之长,无法生存。如抢劫犯杨某,曾因在海边抓海货与人发生纠纷,把人砍成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他一直挖了三年地沟、拆墙,什么技术特长也没学到,出狱后,学啥啥不会、干啥啥不行,没有办法又到海边抓货。可是这几年海产品市场不景气,抓货也难,只好铤而走险,持刀拦路抢劫,出狱不到一年就再次入狱。

  其三,家破人亡,无法生存。我们曾走访盗窃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父母,据李的父母讲,李某在第一次因盗窃被判入狱后,其媳妇耐不住寂寞,经常与一个男子在外面鬼混,第二年就跟人家跑了。李某刑满释放后,没有住房,没有工作,只好与父母一起居住。而李某也不争气,吃、喝、嫖、赌、抽,样样俱全,父母管教不住,一气之下将李某撵出家门。李某无以为计,又开始实施盗窃,再次入狱。

  从上述几个例子可以看出,“两劳”人员重新犯罪并不完全都是主观上的原因,更主要是迫于生活压力,如果他们能有一个稳定的工作,一个温馨的家庭,未必能够重操旧业。

  思考二:“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数量上升为什么那样快?

  从统计情况看,在东港地区,“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数量以5%至10%的速度递增,增长速度之快令人吃惊,出现这种情况又是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不容忽视:

  一是劳教(改)场所只顾抓经济效益,忽视了教育转化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发展,劳改(教)场所的工作指导思想也悄悄发生变化,“以劳代教(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出现,甚至出现了所谓的“自由犯”、“创收犯”等。据抢劫犯罪嫌疑人周某说,现在的劳改(教)场所非常“黑”,只要有钱怎么都行,可以和管教拜为“哥们”,可以花钱买个“自由犯”,干点零散活,甚至可以出狱搞创收。没有钱就只能出大力,干重活、脏活。思想转化工作根本不受重视,在狱里,只能学坏。

  二是社会监管不如以前。企业没有转制前,两劳人员释放后,可以马上安置到工厂,让工厂代管、派出所监管、街道(村)帮教。而现在就不行了,案件上升较快,公安警力不足,监管跟不上。“两劳”人员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应由公安部门单设机构专人专管。然而近些年来,公安部门对此重视不够,“两劳”人员释放后,实际上是无人监管,这样“两劳”人员得不到有效监管,难免会重新犯罪。如杀人犯王某系黑龙江外来人员,劳改期满后他来到东港打工,当他得知经营木材生意的女老板孙某有钱后,顿生歹意,抢钱后将女老板杀死。象这样的情况,如果能象以前那样管理也未必会出现如此悲剧。

  思考三:如何进行遏制?

  要想从彻底杜绝“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是很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采取相关的措施,将其控制到最低程度,应该说是可能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

  一、建立“两劳”监管部门,明确责任。“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率上升,其关键原因是对“两劳”人员监管不力,监而不管。因此,建立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是遏制“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首先,应该建立部门,也就是说明确“由谁来管”、“由谁负责”、负什么责任;其次,还应确立监管内容,设立监管体系,设置监管内容、方式、方法、检查、考核等内容;另外,还要建立健全“两劳”人员档案,有条件可以实行微机联网,实行网上监控,这样可方便管理。

  二、要加强劳改(教)部门的管理,确定转化目标。劳改(教)场所是教育转化两劳人员的基础部门,作为“两劳”场所,必须以教育转化为主要目的,不能以“创效益”为目标,应严格执行劳教劳改法规,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一是转变“两劳”执法人员的观念,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世界观,要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把彻底转化“两劳”人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改变现有的“两劳”人员机制和体制,“两劳”执法人员要全身心地投入到转化教育工作中,努力做到“转化一个出去一个”的目标;三是劳改(教)部门要彻底进行一次执法观念大检查,对执法人员执法观念偏差,不能适应劳改(教)工作的要清理出去,做到执法队伍纯洁,净化执法环境。

  三、要始终保持对“两劳”人员重新犯罪从重打击的态势。对“两劳”人员构筑起“高压线”,使其不能犯、不愿犯、不敢犯。

  四、加快对“两劳”人员释放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两劳”人员也是人,当他们被释放后,应将其视为普遍公民,使其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积极为其提供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自主就业,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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