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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军人,怎么离婚?
发布日期:2017-01-18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方是军人的离婚程序:
  一、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得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许多人误以为只要与军人结婚,自己就丧失了离婚的自由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便绝对无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鉴于此,本条也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即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既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由此,“重大过错”可以总结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
  二、军内申请离婚。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1、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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