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工作,“司法考试”是否必要?
监察委员会工作,“司法考试”是否必要? 监察委前沿 刑事实务本公众号前期推送过《“监察官”真的要来?》的文章,涉及到转隶的各位同志们可能比较关心,如果在监察委工作,今后通过司法考试(正式称谓: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不是硬性要求?如果不是,如果真的设立监察官,对监察官任职资格会不会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此,笔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大家批评指正和探讨交流。
1、从国外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的任职条件看
当前,全世界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的不同模式的监察制度,在西方国家,监察权已经被看做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各国监察机构不论是发挥反腐职能,亦或审计、保障人权职能,也无论采取北欧议会、英法协调等不同模式,均要求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这是监察人员最基本的一项素质。例如:监察制度的起源地瑞典,担任监察专员必须品性正直,社会威望高,高级监察官必须从法学家中选任,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院)法官担任;欧盟监察专员任职则要求,满足各国对最高司法官员的资专员格要求;芬兰要求监察官必须是具有法律知识的杰出人士,通常是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担任。除发达国家外,就连欠发达地区的危地马拉也要求,监察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道德高尚,曾担任上诉法院法官或与法官职能类似的工作或律师10年以上。由此可见,国外监察官或监察人员的任职与司法机构法官、检察官等的任职同样严格。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的监察机构享有与司法机关同等的地位,能够担任监察官是一种社会尊荣,并受公众尊敬。
此外,从部分国家的反腐败机构任职来看,不论是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还是检察机关承担反腐败职能,反腐败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必须的,且必须通过本国相应的法律资格考试,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验或法学专业背景。如美国,美国为了确保反腐败法规得以落实,其在机构设置方面既设置了检察机关,还设置了其它类型的专门廉政机构,如1921年设立了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另外,还有大家耳熟能详的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要想进入廉署工作,需要经过心理测验、面试、中英文写作,录取口供测试、小组辩论、体能测试、即席演讲,以及品德操守考察等,而且,廉署调查岗负责人职务一般也是从法官、检控官中选任。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反腐败机构为保证反腐败法律得到真正的落实,其工作人员均要求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学背景,这是反腐败工作人员得以正常履职最为基础的要求。
说到国外,大家有没有感觉到,原来国外很多国家或地区的监察机构及监察官是这么“高大上”,与受人尊重的司法官员地位相同,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障人权、监督政府、打击腐败等职责,简直就是“全能战士”。当然,责任大也就要求水平高,法律职业资格或长期担任司法官员及从事相关法律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公认度则是从事该类职业的最基本要求。
2、从当前确定的监察委员会职能和性质看
当前,中央基本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专职反腐败机构,履行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执法权。因此,监察委员会的最重要工作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反腐败法律和法规,并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等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落实情况。监察委员会对于涉嫌腐败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置,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因此,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机构,其权限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有所区别且互为补充的,即:依纪治党与依法治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由内而外全程治理腐败的体系。监察委员会作为法治反腐需求下诞生的机构,其不仅仅涉及到一般的行政法律法规、内部规章规定等,还包括了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而刑事法律运用关涉到公民最为重要的人身权利的处置,所以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最为重要的权利不被任意侵害,且使法治所依凭的程序正义贯彻始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取得该证书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依法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并从事相应的法律活动。
监察委员会作为特定领域法律的监督和执行机关,在法律定位上与法院、检察院是平行关系,因此,其工作人员如果从事相关法律工作,要求应当不低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的职业要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特别是可能设立的监察官职位,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是基本的任职条件之一。
此外,监察委员会在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时,也要涉及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此外,还涉及到律师的介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后续问题,还有可能调查人员以被证人身份要求参与法庭审理等,这些必然涉及到与司法机关的衔接。监察委员会如何做到对司法规则的合理运用,应对律师介入,以及做到与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一定的法律素养是必不可少的,至少应当与律师、法官及检察官这些专业群体具有同等的职业素养,才有利于平等交流。
3、从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司法改革情况看
监察体制改革中,明确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相互并列,从“一府两院”过渡到“一府、一委、两院”。监察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且排名表述在法、检之前的机构,法院、检察院的履职情况也被纳入到监察委员会监督执法的覆盖范围。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机构,其本身履职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应低于法院和检察院,否则便难以胜任对法院和检察院专业履职是否合法的监督,用非专业者监督专业者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范围内也是没有特例的,因为,一旦监督中出现较为严重的监督失误案例,必然会招致社会公众广泛的质疑和批评。
此外,法院及检察机关的司法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初步形成了以员额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司法精英队伍,此次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整体转隶到监察委员会,这些转隶人员在检察机关从事侦防工作的资格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基本条件之一,部分人员则属于员额检察官,进入司法人员精英队伍。这些人转隶到监察委员会自然也会成为监察委员会查处腐败的重要力量。从某种程度上讲,整合反腐败力量,开展法治反腐,本身就是对打击腐败的程序和实体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力量整合的同时对监督执法的要求也要相应提高,机构定位与人员素质要求是正向关系,因此,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资格证书这一要求不宜取消,否则人员素质的降低就与改革的目的不相符合,甚至有损监督执法的权威。
4、从当前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及其长远发展看
1月9日,监察部副部长肖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监察委员会与纪委之间的关系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在试点时期合署办公的情况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在内部分工上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明确。从事纪律调查、普通调查与违法犯罪调查之间,纪委与监察委将会是互有分工互相辅助的关系。由于查处违法与查处违纪存在依据理解和后续处置的不同,这就对转隶到监察委员会的纪检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将监察委员会内不同转隶单位的人员放在了相同的平台上开展反腐败工作,这就对全体转隶人员提出共同的职业素养和监督执法要求。因此,在合理安排过渡人员的基础上,以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一个统一的监督执法任职评判标准,可以解决标准不一及其可能引发的相应矛盾。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若要向纵深发展,还必须建立起一支专业和受到公认的监察队伍。借鉴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成果,以监察官责任制为核心构建起监察官员额制,实现监察队伍精英化,这也符合世界监察制度发展的潮流。而且,从当前实际来看,很多法科毕业生在本科毕业之后即通过了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已经成为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其也从以往的高标准条件,逐渐变为一般性必备条件。所以,监察委员会要求监督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既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这关系到监察权运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此外,也有利于我国监察委员会履行反腐败职能中,与国外相关国家地区和机构更好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要求下建立的专职反腐机构,采取与法院、检察院平行的设置,且在反腐败中履行具体的监督执法职能,其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是基本要求之一,如果设立监察官,至少应该是成为监察官的基本要求之一。此外,监察委员会履行反腐败职能,其职能履行必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因此,针对其内部人员专业岗位等的不同,在明确监督执法人员或监察官必须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根据岗位性质等的不同,有必要建立起配套的多元化职位、职称晋升路径,从而解决专业化建设与职业发展诉求之间的矛盾。
结尾,悦来小二想说的是,如果您是法律专业的,有机会就把司法考试过了吧,从事法律工作,以后也可以有多种选择。“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如我们法律工作者的驾照一样,不是终点,只是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