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遭遇房主反悔 求助原江律师成功维权
买卖二手房最怕对方一朝反悔,谈好的交易化为泡影不说,再找合适的买家或者房子都是麻烦事。
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的糟心事。但遇到这样的糟心事之后,北京的王小姐却有些苦中作乐的小得意。王小姐说,幸亏遇到了原江律师这样经验丰富的专业房产律师,虽然因为遇到“黑心卖家”导致自己看好的房子“飞了”,但是原江律师却通过法律途径为她争取到了最多的赔偿。
二零一五年的三月份,王小姐通过房产中介在北京市海淀区看上了一处二手房,经过多次议价,王小姐终于与房主李先生商定好了房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王小姐需支付相当于房价款 5%的定金(二十一万元),但同时又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与李先生协商后,王小姐将十五万元定金交给了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作为代收人向她出具了十五万元定金收据。
根据合同约定,王小姐在十个月内补齐全部房款后由李先生向其交付钥匙。但没想到七个月后,因该地段房价飞涨,李先生反悔不愿再将房子以原来的价格出售给王小姐,遂提出王小姐仅给付了十五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5%的定金(二十一万元),存在合同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王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被李先生拒绝了。
协商不成,王小姐找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委托原江律师处理。了解案情后,原江律师以李先生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赔付违约金。
原江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合同中虽然约定王小姐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即支付相当于房款5%的定金,但同时也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而中介公司根据合同有权代收定金。在这种情况下,王小姐交纳十五万元定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相反,李先生以王小姐未按约交纳定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违约,最后,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官的支持,王小姐最终获得了李先生支付的五十八万元的违约金。
事后原江律师向王小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且可以同时订立定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合同同时包含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王小姐和李先生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如果按照定金条款来主张赔偿,那么王小姐只能获得双倍定金即三十万元的赔偿,但为了最大程度地为王小姐争取权益,原江律师为她选择了适用违约金条款,并据此为王小姐争取到了比适用定金条款多出二十八万元的赔偿金。
原江律师指出,当遇到房产纠纷时,当事人即使对合同和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往往也会比较片面,最好及时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房产律师来解决纠纷,这样才能更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