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程序
(1)宣告程序是前提
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一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问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鉴定部门作出行为能力鉴定。
(2)被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到诉讼中就存在一个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变更问题。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在诉讼中是原、被告的对立方,显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只能在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3)实体方面
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应当离婚。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看护,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此种情况不宜准许离婚。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