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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关于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问题上,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反映,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与之相适应的的所有权;所有权又反过来促进和保护它所赖以建立的所有制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同时也认为所有权不同于所有制,所有制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经济制度,而所有权属于法律上层建筑,仅仅存在于阶级社会,是社会历史现象。并且按照这一理论将所有权的类型划分为奴隶制所有权、封建制所有权、资本主义所有权、社会主义所有权四大历史类型。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权类型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三个类型。这些理论来自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为我国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法学理论所继受,直至上世纪80 年代这一理论一直在我国民法学界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民法学者对这一理论提出反思,认为以所有制的类型划分所有权类型,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给予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特殊保护,轻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鄙视私有财产,与民法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与我国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形式并存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

  因此,我国民事立法和教学中许多学者主张抛弃按所有制标准划分所有权类型的做法,规定对各类主体平等保护的所有权。但在我国物权立法中要不要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的不同类型一直是法学界争议的难点和焦点问题。因此,正确认识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是物权法理论研究和物权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正确认识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的关系是关系到如何正确处理我国物权法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的重大问题。对集体所有权我们应当从对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关系——集体所有制分析中认识其性质。

  一、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

  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是指所有制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了所有权;所有制的性质和所有制的发展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所有制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中人们对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广义的所有制内涵是指经济主体对客观对象的占有关系,它不仅包括经济主体对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还包括对劳动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的占有关系,以及对主观的生产条件及人的劳动能力的占有关系。也就是说,它包括经济主体对物质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和劳动力三者的占有关系,而狭义所有制内涵仅指经济主体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即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1]我们这里研究的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主要是指在狭义的所有制意义上,即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人们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切物质生产活动必须占有和利用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

  早在原始社会,人们以血缘联系的氏族或部落的共同体同占有土地、森林、石斧、弓箭等物质条件,共同劳动、共同消费。那时人们劳动能力低下,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能维持生存。因而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人们对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力。所以,只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没有所有权。后来,随着人类劳动能力的提高和增强,劳动的社会分工成为可能并得以发展,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开始分离,劳动者和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开始分离。随着交换的发展,私有制产生,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奴隶主占有了生产资料和奴隶劳动,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于是,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占有被赋予法律权力,即所有权。在奴隶制下,劳动主体及劳动者本身也成为奴隶主所有权的客体。在封建地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地主拥有土地生产资料,劳动者农民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劳动,其产品作为地租由地主占有。在资本家所有制下,资本家掌握资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雇用工人出卖劳动力,其创造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占有,成为资本增值的源泉。在这些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异化的,其生产过程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与他人生产资料的结合。

  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支配劳动者的劳动,获得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是在资本制企业中的经济关系都是如此。在所有制经济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主体,在法权关系中必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企业的所有者就是指资本的所有者,因而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所有制与所有权具有一致性。在这一意义上所有制与所有权是一致的,其差别只不过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制度上的不同称谓而已。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既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统一的关系,也有异化的、对立的关系。

  生产关系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即所有制关系是本质的关系。在奴隶主的所有者关系、封建地主所有制关系、资本所有者关系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异己的结合,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者是对立的。在这些社会当然也存在着个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同其个人劳动直接结合的小生产或家庭生产,但它不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在否定和推翻剥削阶级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以劳动者共同所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本经济特征的社会。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劳动者以联合劳动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实行国有国营的企业模式。集体所有制则是指一定范围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由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它要不断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则予以否定。因而在对所有权的保护上采取了优先保护国家所有权,其次保护集体所有权,限制个人私有权的政策。这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在所有制和所有权问题上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实践中强调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把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方式高度统一,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在全民所有制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工人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身份在国有企业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

  在集体所有制,则强调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由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集体劳动的形式实现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则实行人民公社化体制,劳动农民在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范围内作为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以集体劳动的方式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在抽象的理论上是这样认识的,但在实践中无论全民所有制经济,抑或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都是由官僚管理者的管理下结合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由管理机构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改革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开始的。经过反思传统的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认识到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应采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认识到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方式是可以区分的,同一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可以多样化;认识到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经过20 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的所有制类型已经包括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城乡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私人资本所有制、外国资本所有制。各种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进行了股份化和公司化改造,把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公司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向公司企业投资持有企业股份,仅仅享有公司法人投资者权益,公司法人则以其独立财产权开展经营活动。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中则主要废除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在乡、村、村民小组集体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权,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对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的扬弃,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它扬弃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中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东西,发展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在实践中主要是创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方式,改革了僵化的经营体制。因此,改革不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否定,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所有制方向的前提下,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现进行的制度创新。因此,我们不能把对传统的极左思潮下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否定,看作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身的否定。

  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始终要坚持的。在当前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本质,就是要在以人为本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探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方式。这同受极左思潮支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是完全不同的。它体现在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所有制共同发展,要求公有制的实现方式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有制成员的利益为原则。

  所有制关系是根本的利益关系。“人类要生存,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而生产必须借助于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资料不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必须以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归属于一定的所有者,成为她获取经济利益的‘凭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还必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结成一定的分工协作关系进行生产劳动,互换其活动”。[2]因此,所有制的实现就是在生产活动中对所有者经济利益的实现。“准确地讲,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个是制度层次,一个是经营层次。在制度层次上,所有制的性质界定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统一的,虽然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但统一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所有制不会有相同的实现形式,否则就没有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区分了。在经营层次上,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更加多样化,不同所有制之间可能采用同一的实现形式,尤其是对于处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具有不完全性的公有制来说,完全可能采取多样化的具有其它所有制通用的实现形式”。[3]集体所有制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有制而是在一定范围的成员公有制,而且集体成员仍保留对一定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因而,它尚不是完全性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就其制度实现形式而言,它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界定为集体范围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以集体所有权制度保障属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由集体成员不可分割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实现其利益。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与集体所有权的界定是一致的。

  在制度实现层次上集体所有制只能采取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当然,集体所有权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成员结成的集体组织法人所有。但都是集体所有权,不可能在私人所有权或者国家所有权制度下实现集体所有制,否则就没有必要区分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了。

  那么集体所有制为什么要求采取集体所有权制度呢? 我们将集体所有制作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来考察,他指的就是关于经济活动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在具体经济活动中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归集体的劳动者直接所有,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者集体(包括劳动者自己在内) 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其生产成果及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统归劳动者所有。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根本区别所在。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资产与劳动要素的结合,经济活动的成果为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分别所得是私有制经济的性质。因为资产所有权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掌握在私人手中,而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都统归劳动者所有,就是因为劳动者集体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如果没有劳动者的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的利益便无法实现。因此,集体所有制经济反映在法权制度上,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确认为劳动者集体所有,即为劳动者成员集体共同所有。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生产资料,即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生产资料。这不同于劳动者私人共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它属于集体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法权形式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生产资料也不同于劳动者个别的共同所有生产资料的法权形式,前者为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后者则为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

  确定了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权制度上的实现,是所有制的一种静态的体现,它只解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并不反映动态的经济过程,它只是所有制经济活动的前提,所有制在动态的、经济意义的实现,必须将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劳动相结合。由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劳动的结合形式的不同,就形成了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 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集体劳动相结合。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者在集体组织的统一管理和指挥下从事集体的生产劳动,将其集体劳动直接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样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及其收益按照劳动者在集体劳动中所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只有按劳分配而没有按资分配,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者无差别地平等享有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所以他们无需向自己索取生产资料收益。在分配关系中只有劳动者对集体劳动的贡献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最终就体现在分配的利益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以调动劳动者参加集体劳动的积极性。按劳分配的剩余作为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收益留作集体的公共积累。这是典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劳动者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剩余作为集体公共积累归集体所有。在这里集体所有与集体经济是完全一致的,即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劳动等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组织内完成的,因而集体所有权在形式上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在实质上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内的成员集体所有,但在成员人格上抽象出一个独立的组织体人格即集体企业法人人格,由集体企业法人享有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形式的主要内容就是企业经营。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形式从理论上来讲,其法人成员是集体成员,集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作为集体法人的权力机构,由其民主选举的管理者或监督者作为企业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其法人治理机构在形式上也同公司制企业一样,似乎是完善的。如果每个集体成员能够真正以主人翁姿态,以产权所有权人的身份行使权力,其产权机制也应当是完善的。但事实上要让每个集体成员都把集体所有权如同自己的所有权一样的去行使是很难做到的,除非每个集体成员都有很高的集体主义觉悟。事实上在集体企业产权利益集体化以后,虽然有每个成员的一份,但在集体成员看来属于集体的就是大家的,并不是自己的。那么比较而言,对产权收益和劳动收益,集体成员更关心后者,在集体劳动中成员首先关心对其劳动量的准确评估,如果对某个成员少计了工作量,少发了工资,他立即就会主张权利,而对于属于集体的产权利益(包括产权决策和产权收益) 则不会有如此灵敏地反映。一个成员对集体利益的关心程度主要决定于其集体主义的觉悟,而不是直接的利益机制。因而从利益机制考虑在集体企业一般只有按劳分配利益机制,产权机制一般不会发挥作用。

  这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有所不同的地方。在这样一种只有集体所有权的单一产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名义上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集体企业法人,并由成员集体以民主方式参与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成员的民主权利主要是选举企业的负责人,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从民主管理来讲,成员是企业的主人,但一旦成员选举出企业的管理者后,企业管理者则直接从事企业的日常管理,成员作为劳动者就成了管理的对象。由于成员行使民主管理其与企业的产权缺少直接的利益联结点,即他们不享有对企业的出资权,也不以出资参与企业分红,因而其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缺少内在的利益激励,即没有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往往缺少成员行使民主管理的条件,集体企业的管理干部一般也由有关部门委派,成员选举往往流于形式。因此,集体所有权采取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所有权与集体企业经营权合一的情况下,集体所有权往往会被异化为集体企业的管理干部的所有权,劳动者的集体所有者身份往往被淡化,从而成为单纯的企业劳动者。这种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是按照上级计划安排进行生产,其原材料、产品销售都有计划渠道,因此,只要进行生产就能给工人发上工资,从而实现劳动者(也即集体所有者) 的利益,因而可以维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所有权是模糊状态,而且与企业经营机制不分,从而难以在清晰明确的产权基础上形成决策灵活、高效有序的经营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就证明了这种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适应性。我国农村在改革开放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也是这样一种经济形式。其发展实践也证明了它基本不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更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我国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是同集体所有制经济模式——集体所有和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相联系的。这种模式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我们不应采取集体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的集体所有权形式,至少不应在原有的集体经济模式下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的形式。

  (二) 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个体劳动分散结合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集体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是一回事,以这些生产资料为要素之一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另一回事。劳动者以集体所有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为基础,与自己个人所有的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相结合,进行经济活动,从基本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来看,这一经济活动有集体经济的因素,但它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劳动、集体分配的典型的集体经济形式,而更多地体现为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因为从一个内在的经济过程和要素来看就是劳动者占有属于它支配的集体生产资料,同他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个人劳动相结合进行的。集体所有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以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实现其成员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只要为集体成员提供为其从事经济活动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使其经济活动得以进行,这便是对成员提供的最根本利益。集体只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分给成员,而且是平等地分配给每个成员,就满足了成员对集体所有制的利益要求,集体也不再向成员索取劳动剩余。成员对集体分配给他支配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就如同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一样占有、使用、收益,在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现成员的个人利益,每个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从总体上也就是集体利益的实现。在这里集体之所以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就是因为成员是集体的成员,是集体所有者的一分子。集体所有生产资料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成员的个人利益。在农村集体所有制中集体为成员提供的最根本利益就是土地。集体在保持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长期稳定存续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分配原则平等地将生产资料分配给每个成员,就实现了成员的利益。但成员从集体获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仅仅在为实现自己利益的目的范围内可以支配,这里并不发生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转移。在集体看来,它将生产资料给予了自己的成员,而且在成员之间是公平、平等地分配,因而无需再向各个成员索取生产资料收益,而是将这部分利益直接给予了成员。在成员看来,他从集体获得的生产资料是包括自己在内的成员集体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由集体分配给自己的生产资料虽然集体仍保留所有权,但在具体经济活动中,在同自己的劳动结合进行具体生产活动是就如同自己的一样,直接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的结合。在这里没有资本的管理和雇佣关系,生产资料收益和劳动收益统归劳动者。收益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劳动者劳动的效果,从而实现了劳动者的劳动与其利益的直接挂钩,通过利益激励机制,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在这一经营机制下,集体所有权只是为劳动者的具体经济活动提供了条件,集体并不参与劳动具体过程的管理,劳动者在自我管理下进行劳动。由于没有外在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劳动,所以节约了管理成本,但是劳动者的人数和规模受到了限制,因此,这种经营体制不适合于需要一定的规模生产,需要大量劳动协作和劳动力投入的产业和生产周期高效快捷的产业。我国目前生产力条件下的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规律作用,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点,其生产周期缓慢,农作物生产更多地需要人力的精耕细作,因而比较适合劳动者分散的个体作业。因此,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就实行了土地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与集体经营方式分离的模式,在坚持各个农民集体对土地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由集体成员劳动者个人以家庭为单位以承包方式承包集体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同自己的劳动直接结合从事农业生产,收益归己。这种承包经营方式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中取得了巨大成功,虽然农业承包经营制目前还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仍不失为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应当坚持的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形式。这种经济形式中最大的特点就是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实现的具体经营模式完全分离。在具体的经营机制中,生产资料不再以集体所有权直接支配,而是以劳动者的承包经营权直接支配。它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一定就要坚持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经营形式,我们否定或改革了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集体经营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否定了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实质就是由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成员的劳动直接结合可持续地实现成员利益。而达到这一实质的关键就是由集体成员直接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要我们还是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制度,那么反映在法律上必然要求实行集体成员集体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在这一点上任何主张所有制不同于所有权,进而否定集体所有权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如果土地所有权属于私人所有,而且可以自由流转,以市场规律,土地资源必然向利润丰厚的产业和行业集中,必然向有钱人集中,会导致处于弱势的农业产业和普遍比较贫困的农村人口失去土地,从而动摇农业的基础地位和社会稳定。而只有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才能保证每个集体成员都能平等地从集体获得土地,从而拥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能够长期地稳定地拥有。

  (三) 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集体成员的合作劳动结合的经济形式。合作劳动不同于集体劳动,集体劳动时将集体成员集中起来在统一劳动指挥下进行劳动,虽然会有劳动分工和协作,但主要特点是集中劳动和统一指挥。合作劳动主要体现为劳动者的互助,可以在分散劳动者之间达成合作。合作的主要形式就是成立合作社。劳动者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以其个体劳动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在经营活动中总会遇到一些个人力量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资金投入、水利设施、品种改良、病虫害防治、机械化操作、产品销售、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困难,因而都有互助合作的要求。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相当灵活,集体所有权在采取了农户承包经营权这一制度设计后,即可以在集体统一所有生产资料基础上实行分散经营满足成员利益,也可以使成员在分散经营的基础上走向合作,在合作经营中实现成员利益。

  (四) 成员的合作所有与合作劳动的结合。合作所有是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互助为目的向合作组织出资,合作组织合作经营,形成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由成员出资给合作组织的财产以及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成员集体所有,合作成员集体可以采取合作组织法人所有权的形式。但在合作组织法人对合作组织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合作成员则对合作组织的财产以其出资额拥有一定分红的权利。这种由成员合作所有的财产所有权,实质上就是集体所有权,因为成员出资的份额在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均衡的,虽然有差别,但差别不大,其份额上的差别不影响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在合作组织的经营收益的分红中出资额仅占一定比例,而不是全部按出资额分配剩余,合作组织因其性质的不同,有的主要按成员在合作组织中的劳动量分配,有的则按其参与合作组织交易额分配。同时合作组织必须留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对公共积累社员都有平等的权利,不可分割地归于合作成员全体,即使合作组织终止时也不可分割地归于所在社区全体,用于成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因此,它属于集体所有。社会主义阶段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合作所有制。之所以后来出现了集体所有制与合作所有制的不同,就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人为地追求纯而又纯的集体公有制,将成员在合作所有中保留的对合作社出资的份额分红的权利否定,成员个人对合作社财产不再具有具体的财产利益上的联系,是集体成为在财产利益上完全脱离成员个人的空洞抽象。因而否定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所有的本质,在成员还是否保留对合作组织对财产的按出资份额的分红权利这一根本点上,将合作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区分了开来。认为合作所有制成员个人对合作组织的盈余的一部分有按照出资分红的权利,而集体所有制财产归成员集体所有,成员个人对集体财产的经营收益没有出资份额以及按出资额分红的权利。例如,在农村合作化时期的初级社中社员对合作社的盈余有按照股金分红的权利,对此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到高级社阶段社员按股金分红的权利被取消了,高级合作社经济就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到人民公社化时期更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集体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正本清源恢复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合作所有制的本质,把集体所有制利益落实于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上;除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外,也承认集体成员在合作经济组织财产上的出资股份和劳动合作,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积累财产不可分割地为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合作组织法人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或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在实质上都是集体成员对合作组织财产的共同所有,是以平等公正和持续地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为目的的。

  (五) 集体资本所有权与雇佣劳动的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在这种模式下,集体以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对外投资,从而使其财产转化资本,同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财产一同形成其所投资的公司企业的资本,由公司法人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以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而作为投资者的集体则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即出资额或股份的所有权。可见,集体所有制在采取与其它所有制相结合的实现机制中,其采取股份制和公司制的经营机制的模式下,集体所有权转化为集体资本所有权——股份所有权或曰股权。集体凭其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公司盈余分配中分得利益,在公司终止时分得剩余财产。集体的股份所有权仍然为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享有,集体凭其股权从公司实现的利益为成员集体的利益,每个集体成员平等公平地从集体利益中享受利益,从而实现集体公有制的目的。

  综合上述,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实现形式就是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劳动结合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的具体形式。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是建立具体的集体所有制经营实现形式的基础性权利。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有多种经营机制或经营模式。集体所有制以公平、平等、长久地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实现成员的共同富裕为目的。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就是要在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基础(即不可分割为私有) 上不断实现成员利益。因此,一定时期集体所有制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实现形式,从根本上来讲要有利于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同时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成员个人利益。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是实现成员个人利益的基础和源泉,是制度保障;而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是集体所有制的目的,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则为集体利益,离开了成员利益则没有集体利益。因此,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高度统一) ,否定这种僵化的集体经济模式,但并不能否定集体所有制本身,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经营实现形式的区分,我们在改革中所否定的只是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建立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僵化的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制是我们仍然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因此,也决定了民法上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必要。

  有的观点认为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已不存在,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亦名存实亡,所以民法中没有必要规定集体所有权。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不区分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得出的错误认识。

  我们坚持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的目的并不是要恢复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营形式。改革的任务则是以此为基础探寻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权则是为此提供法权保障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前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中,多数委员的意见认为,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宪法为根据,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吴邦国委员长指出,要深入研究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4]因此,加强对集体所有权问题的研究,并在物权立法中作出完善的规定,仍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Abstract :The realization of collective ownership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levels , t hey are t he realization ofsystem and t he realization of operation. The realization of collective owner ship is presented as collectiveprop rietary right s in legal system. The character of collective proprietary is of co - owner ship by all members of collective organization. However , t he operating forms of collective owner ship realization do notmean that t he member s of collective organization must labor and manage together and t hey can use variousoperating forms. In order to accelerate t he 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 owner ship , collective prop rietaryright must be built . Based on collective prop rietary right , various operating forms of collective owner shiprealization can be chosen.(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注释:

  [1]何炼成。 论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其改革[J ] . 何炼成选集[C] .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2. 404.

  [2]何炼成。 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与所有制改革[J ] . 何炼成文选[C] . 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 467.

  [3]钱津。 当前所有制研究需要呈请的若干问题[J ] . 新华文摘,2004 (8) :29.

  [4]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Z] . http :/ / www. npc. gov. cn/ cwh/ ,2005 - 11 - 4.

  韩松·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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