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13〕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 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三自 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 区党委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加强绩效问责,形成行为规范、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身作则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特邀顾问、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九副 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席报告;对于各类重 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主席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主席商量决定。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政府特邀顾问,协助主席处理有关工作,参加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十一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二主席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厅在主席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从实际出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五全 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强基础,保增长,调结构,增效益,重民生,加快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充分、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六认 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 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 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 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 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二十一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预算、民生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自 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 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 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 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三自 治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对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自治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 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自 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 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 题,及时完善,确保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七自 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政 府报告。
二十八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九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以确保统一。
三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自治区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政府报告。
三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能力,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依法依申请给予公布。
四十一完善主席信箱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亲自批阅电信记录,并及时回复。
四十二加强政务服务建设,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推行网上受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受理、联合办理。
四十三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依申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工作部署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细化任务,抓好落实。
四十五自 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主席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席负责处理;涉及跨 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主席牵头负责,相关副主席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 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主席协调处理后,向主席报告。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市市长、自治区政府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高级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四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组成,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要会议和指示、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事项和提请自治区党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五)讨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和民生计划报告;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和事关民生的重大资金安排。
(七)研究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八)研究决定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四十九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主席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可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主席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相关副秘书长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分管副主席、特邀顾问批示同意,报主席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审议;确需提交会议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文件应于会前一定时间送达与会同志。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应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十四自 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 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 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特邀顾问签发。
五十五自 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视情况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此类会议一 般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同志出席,其他部门和市、县(区)领导可参加;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业务会议,自 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不安排市、县(区)领导参加。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全区性会议要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 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六各 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 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政府领导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根据主席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主席决定。
五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由主席签署。
五十九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签发;重大事项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 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如有需要,报主席签发。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关重大 的,提请常务会议讨论。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事关重大的,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主席或主席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宁夏政府公报》上刊发。
六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
属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六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进一步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上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十一章 决策执行
六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决策。
六十四负 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 况说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对决定事项 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向政府报告,并视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
六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督查,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由政府督查室或有关秘书处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常务会、主席办公会和专题会决定的事项;
(四)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五)全区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新闻媒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十六分管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主席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主席或者常务副主席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六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的提出或者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2个 月。下基层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所到之处不得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配备警车严格按有 关规定执行,实行内紧外松的警卫方式,少扰民、不扰民。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超标准用餐,不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七十一除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剪彩等礼仪性活动,不为商业性单位和活动题词题字,不发贺信、贺电,未经批准不出个人专著,不为个人著作作序。
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三自 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 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五自 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主席与常务副主席一般不同时外出。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主席或常务副主 席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要事先向主席和分管副主席报告,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七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七自 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 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 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附 则
七十八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
七十九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