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纠纷的管辖及票据权利问题
禁止留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删除
一、法院对于票据权利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
人提起票据权利之诉的法院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再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利害关系人未按照该规定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向其他法院提起票据权利之诉,而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后未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关于提出答辩状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故当利害关系人向作出除权判决以外的法院提起票据权利之诉时,相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未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若未在该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
二、关于持有票据的利害关系人的票据权利问题
票据作为商品交易的重要工具,具有支付、结算、汇兑、信用、融资等功能。由于票据的高度流通特性、完全有价证券性、定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实际持票人只要证明其所持票据系有效票据,且背书连续,即完成了对自己享有票据权利的举证责任,无需对取得票据的原因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票据的转让取得无须必有基础关系的存在。当实际持票人持有背书连续的有效票据时,公示催告申请人认为自己系票据权利人的,其不仅要举证证明自己在票据丧失前已经取得票据权利,同时还要对实际持票人系通过欺诈、胁迫、偷盗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系恶意或重大过失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票据承担举证责任。如公示催告申请人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票据丧失前如何取得票据以及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除权的证据,但没有提供上述证据,则实际持票人便是正当的票据持有人,属于涉案票据的票据权利人。
禁止留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