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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补偿款分配应考虑哪些因素
发布日期:2017-01-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马莉莉诉称:马黎明系我父亲,马水玲系我妹妹。我与马水玲及母亲三人曾居住在北京市X房屋。后此房被拆迁,拆迁补偿费共计500万元,马黎明、马水玲将此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瞒着我私自用于理财。我无任何收入,在京也无任何房产才获得购买两限房指标,我为购买两限房多次恳求父亲返还我应得份额的拆迁款,我在分配拆迁款范围之内,但父亲只给了我35万元,根本不够支付两限房房款。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X房屋拆迁款500万元中的200万元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马水玲辩称:不同意马莉莉的诉讼请求。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我父亲,我母亲、我和马莉莉的户口均在此。两限房指标算我家拆迁的份额落到了马莉莉名下,因为我和父亲都有房,所以两限房指标只能落在马莉莉名下。父亲曾对500万元的拆迁款做过分配,当时给了马莉莉35万元,给了我40万元,给我另外两个妹妹马林华、马林风每人各22.5万元。剩余拆迁款均在父亲名下,由我代为保管。
马黎明辩称:不同意马莉莉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我不清楚,一切手续都是委托马水玲办理。马水玲所述情况均属实。
三、审理查明
马莉莉、马水玲系马黎明之女。
原坐落于北京市X房屋三间系马黎明承租之公房。马莉莉其在1992年离婚后一直在他处租住。马黎明、马水玲对此均予以认可并称被拆迁房屋由马鸿逵实际居住。
马黎明委托马水玲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正式非住宅房屋叁间,建筑面积34.9平方米,经营用途为商业用房;现有正式户籍叁人,分别为户主孙秀兰、之女马水玲、之女马莉莉;拆迁补偿款,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该处房屋的比准价格为34510元/建筑平方米,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为26674元,拆迁评估价款共计1231073元;拆迁补助费,拆迁人应支付拆迁补助费36707.5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共52350元;拆迁总款,总计1320130.50元,已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方。
另查,在上述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实际获得拆迁款项500万元。
马莉莉提交2013918日其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信息确认单》,记载马莉莉拟购买某房屋一套,房屋总房款为522794元。马莉莉表示此系拆迁所得两限房指标凭证,另表示拆迁时由于其提交过低保证明及无房证明才获得了两限房的指标。
四、法院判决
驳回马莉莉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被拆迁的北京市某房屋三间原承租人系马黎明,其签订《北京市非住宅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马黎明签订《补偿协议》的内容看,拆迁总款包括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其中拆迁补偿款在拆迁总款中占据较大比例,而计算拆迁补偿款金额的主要依据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建筑平方米的比准价格,与户籍人数无关,现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按照户籍情况分配拆迁中获得的款项。
且马黎明在其取得拆迁款后已给付马莉莉30万元,马莉莉亦由此获得两限房指标一个。马莉莉虽称其户口在上述被拆迁房屋内,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虽然马莉莉及其母与马水玲均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正式户籍,但马莉莉并未在此房屋内实际居住,并非上述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使用人。故马莉莉主张诉争500万元应由户籍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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