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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4.7万元,最终只分得7千元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张静律师
丈夫与妻子感情不合分居,半年后起诉妻子离婚,法院查明妻子在分居期间取出夫妻共同存款4.7万元,称钱已用于夫妻平时的花销,这个借口法院会认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李女士在与唐先生分居后的短时间内支取共同存款4.7万余元,且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去向,该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这笔财产时应当由男方多得,女方少得,最终判男方得4万元,女方得7000
 
法官说法:看清楚,离婚时财产这样分
    办案法官称,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事项。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不是平均分割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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