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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发布日期:2017-01-11    作者:张梅律师
1、婚姻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限制再次起诉的对象是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被告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对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则不受限制。
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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