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
在即使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还应引起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人,强行改变合同已确定的条款或者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这就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法官对情势变更判断的恣意。这也是当初合同法草案没有引人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是对合同白由的一种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但如果允许法官依职权对合同的内容作变更,这显然是对合同自治的干涉。因此,对于情势变更,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认定。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本司法解释第26条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我们认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审理各种类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当企业遇到困难时,法院要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运用好“诉讼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合同纠纷,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法院应多做调解工作,努力争取案结事了,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因此,在适用本司法解释第26条时,诉讼调解是值得提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