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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以及赡养义务的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17-01-10    作者:孙新律师
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
二、继子女是否可以其生父母向继父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免于承担赡养义务。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之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双方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并不能因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或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自然解除。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离婚生效判决中认定基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一方(继父母)协助另一方(生父母)抚养孩子多年,故判令生父母给付继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款,但该补偿款系考虑到继父母协助生父母抚养继子女而由生父母给予继父母的相应补偿,继子女并未给予继父母补偿,该补偿解决的是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离婚法律关系,并未解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并不等同于对继父母以后的赡养问题已一次性解决,生父母支付继父母的经济补偿款亦不能当然抵销继子女对继父母应承担的赡养义务,故继子女并不能以其生父母向继父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对继父母免于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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