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境保护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为证明被告振华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015年12月,原告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曾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等进行鉴定。 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某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和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 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已经双方质证的法院调取的证据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本报告取参数5,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吴琼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给大气造成的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等问题提出专家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境权益具有公共权益的属性,因被告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原告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进行鉴定评估,评估依据均已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被告振华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被告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共2198.36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780万元,由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的权利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该两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而非民事责任,且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故该项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原告“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加之被告振华公司已经放水停产,原厂停止使用,另选新厂址,故对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口头表示是否上诉,现该案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