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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
发布日期:2017-01-07    作者:许仙凤律师
1、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问题,法律本身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人”的内涵和外延,两高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针对“特定关系人”作了概括,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
2、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是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概括起来说,本罪的行为主体凭借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便利,或间接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职位所形成的“影响力”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以完成请托,并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
3、主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犯罪客体
通说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与受贿罪相同,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及公众对公权力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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