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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1、是不是共同债务,还应该举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情简介:2013年,孔某起诉楚某要求离婚。楚某以1年前借马某150万元做生意亏本为由主张共同分担该债务,马某到庭作证,并提供了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孔某提出:楚某借款时双方已分居,楚某从分居至离婚均在外地做生意,并未回家与孔某共同生活,孔某自己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其家庭在与案涉有关的特定时期,并无特殊支出;孔某和其家中保姆对于日常购物、支出均有记帐习惯。孔某提交了近三年家庭账目以证明楚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    1、《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楚某主张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共同债务,但除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孔某已从几方面举证证明自己有关案涉债务非属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故应认定楚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要点:离婚案件中,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应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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