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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告养父!收养关系无效不代表不用养老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孙术校律师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目前,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



一、收养法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从法律层面分析,法院判定“收养关系无效”,合理合法。方崇财在收养刚刚出生的女婴时,才刚满31岁。从这个角度说,被“抛弃”的养父与养女之间的年龄相差不到四十周岁,这意味着当年的收养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收养行为。


并且,养父收养女婴时,虽征得女婴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综上所述,养父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理应认定无效。




二、养女“抛弃”养父意味着不用养老?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虽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了,但这并不等于养女绝对已经没有了赡养责任了。养父有权要求养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


换句话说,作为单身汉的养父在被养女“抛弃”之后,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还没有子女赡养,那么,已经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仍然依法需要向昔日的养父支付生活费,给养父养老送终,让养父老所有养。




三、民间私人收养存在着诸多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存在无序收养的现象。一些人出于爱心和其他目的,通过各种渠道收养孩子,既不办理收养手续,也不注重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导致纠纷不断,甚至出现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过去收养弃婴可以说乱象丛生,像这位养父这样因年龄不符和无收养手续失去收养权的还在其次;借收养弃婴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的违法事件也时有发生。




四、如何规范民间收养乱象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并非是禁止个体收养弃婴,而是对收养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首先需要公共救助机制挺身而出,在收养弃婴上担负大任,充当主力,不给民间非法收养预留空间。毕竟,对于弃婴来说,来自政府的救助远比民间个体的收养更有保障。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救助措施,专门救助这些失去父母关爱的幼童。司法部门应积极提供法律救济,帮助他获取应得的抚养赔偿。


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救助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多元化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使民间收养规范有序,能够温暖真正需要救助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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