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第五期)——工作时间相关法律问题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对于工作时间你究竟了解多少?这期法律课堂我们来讲讲工作时间,希望大家对工作时间有一个全新以及较为全面的了解。
一、标准工时制度
1995年05月0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对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称之为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该规定第七条对周休日做出了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有些劳动者咨询的时候会询问,律师,我们公司是不定时工作制,公司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在解答问题前,我会先询问咨询者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往往这个时候,咨询者一脸茫然。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不定时工作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都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若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借助《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再巩固知识点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第四条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第八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六、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以上是有关工作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通过上述总结归纳读者可以对工作时间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