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二)
二、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
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不是专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构,其宗旨是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发展,协调和统一各国调整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这些国际组织通过起草国际公约、示范法、标准合同格式的方法,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他们在起草相关法律规则的同时,有的也起草了仲裁规则。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1976年仲裁规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这些国际组织起草的仲裁规则,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该组织自身的使用,而是为了供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特别是为临时仲裁庭处理仲裁案件提供方便。当然,许多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允许当事人选择国际组织的仲裁规则。
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我们应当对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与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加以区分: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是制定该规则的机构专用的规则,因此,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而没有就该机构的名称作出专门规定,则可解释为当事人约定由制定该规则的仲裁机构仲裁。
而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如果没有约定相关的仲裁机构,通常应当认定是由临时仲裁庭(机构)仲裁,除非当事人同时也约定了负责管理该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