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虽是一种常见的附加刑,但有关罚金刑的法律规定却较为原则、笼统,不像其它附加刑那样详细具体,从而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自然人死亡后,不得对其继承人判处罚金。但在自然人死亡前,罚金刑判决已经生效,能否从其遗产中执行罚金?这是一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争议的问题。刑法理论上有刑罚权说和债权说两种学说。而受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司法实务中应否对被告人的遗产执行罚金刑也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持刑罚权说,认为罚金是一种刑罚,而刑罚具有人身专属性,当受刑人死亡之后,其所承担的罚金就不应再执行。第二种意见持债权说,认为罚金刑一经确定,国家就成为受刑人的债权人,根据债权法理,国家就犯罪人的遗产享有请求权。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1、罚金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财产,而非非法财产或他人财产。被告人死亡后,其遗产的所有权即由其继承人合法享有。此时,若对其遗产进行执行,将会出现执行对象的偏差,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2、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目的和功能是为了预防犯罪,教育和感化犯罪分子。因此,在犯罪人死后,再对其实施刑罚,明显有悖于刑罚目的论。3、从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刑罚越来越体现出轻缓化的趋势。因此时代赋予刑法的特性也决定了我国的刑法应是一部以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良法。在此背景下,对犯罪人的遗产执行罚金刑既有违经济刑法原则,也不利于保障人权。4、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刑后死亡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毕竟是极少数,国家放弃对这部分罚金刑的执行权不会影响到罚金刑的目的和功能的实现。相反,若一味强调刑罚权的坚定性,反而会影响到法律尊严和司法的社会效果。(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林操场 陆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