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第三期)——关于津贴你知道多少?
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获得津贴?
津贴有哪几种主要形式?
用人单位是否依据法律规定支付你津贴了?
今天的法律课堂主要围绕津贴的内容展开,希望对读者有所助益。
首先,我们来看下津贴的定义。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常见的津贴类型有: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岗位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医疗卫生津贴;山区津贴等等。
津贴分配的依据: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优劣,不与劳动者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相关联,这也是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因此,津贴才称之为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
接下来和大家着重介绍下比较常见,也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几种津贴类型:一、中、夜班津贴
有些劳动者存在长时间加班的情况,中班、夜班可谓是家常便饭,辛苦工作过后是否获得了应有的回报?让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上海市范围内的中、夜班津贴的。沪劳综发【95】7号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
1、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2、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3、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二、高温季节津贴
相信大家对于高温费是不陌生的,许多劳动者知道单位在炎炎夏日是需要支付高温费的,那么上海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是怎么样一个标准呢?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
1、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2、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3、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特殊岗位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本身数量在少数,因此该津贴也比较不常见。
沪劳保发(1998)24号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为3.75元/天;乙类为3.25元/天;丙类为2.70元/天。
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85元/天。
虽然各类津贴标准都有明文规定,但是不知读者是否发现,上述除了高温费的通知是近几年发布的,其他两项通知的发布时间为1995年、1998年。就中、夜班津贴来看,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都在更新上调,然而加班津贴标准却始终未见调整。
这期法律课堂关于津贴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敬请期待下次法律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