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违,如何诉讼?
1.谁能提起诉讼?
违建的建设单位、个人或实际管理人对违建查处行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他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事实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与违建相关的信息公开案件,以及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责令改正行为、限期拆除行为、强制拆除行为、没收等处理行为引发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法院会审查哪些内容?
拆除违法建筑一般分别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及强制拆除行为三个行为。其中,限期拆除决定直接认定违法建设的性质,是强制拆除决定及行为的基础;强制拆除决定是限期拆除决定的延续行为,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依据;强制拆除行为则是对强制拆除决定的具体执行。
法院对三个行为的审查内容均包括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就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来讲,均需审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条款是否正确、作出的程序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等。此外,对限期拆除决定的审查还应包括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及违建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等有关认定违法事实的内容;对强制拆除决定则还需审查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范围与限期拆除决定的认定是否一致、是否经催告程序、催告程序是否合法等;对强制拆除行为则要审查实施强制拆除的范围与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是否一致、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拆除程序、强拆过程中是否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等。
4.相对人起诉行政赔偿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国家赔偿,应以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为前提条件。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于强制拆除过程中的财产损害,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相对人就违建拆除后建筑材料残值以及室内物品的损失提出行政赔偿的,法院会结合个案中行政机关的违法原因、是否存在不当处置以及相对人举证的可能性等因素,酌情裁判是否赔偿。
5.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该行为导致相对人存放于违建内的物品毁损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对物品价值存在争议,行政机关未依法通知相对人到场、未依法履行制作室内存放物品财物清单等证据固定义务,导致违建内的物品毁损情况事实不清的,如相对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建内的物品情况,行政机关无相反证据的,法院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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