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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判决三年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6-12-28    作者:孙新律师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9年某月,被告人宋某某等五人,因嫌从被害人吴某某处购买的冰毒价格昂贵遂预谋抢劫吴某某的毒品。同年,被告人刘某某获悉吴某某手中握有冰毒后,即将此消息通知其他被告人,并携带枪支、刀具准备实施抢劫。某日6时许,在被告人刘某指使指挥下,被告人杨某某以购买冰毒为由,诱使被害人吴某某同意在某酒店内交易。当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杨某某、宋某某及赵某某携凶器闯入房间,杜某持枪指向吴某某头部时行威胁,后开枪将吴某某打死。抢得冰毒10余克,人民币2000余元、电子秤等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某系被霰弹枪击中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以抢劫罪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远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律师工作:
       案发后, 本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亲属即从外地赶到天津市委托本站陈律师做为宋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时,了解到宋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在本案中有自首、立功行为。庭前,陈律师在法院主持民事赔偿调解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并与之达成了调解意见,宋某某的行为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时,陈律师针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提出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人,所处从属地位,应为从犯,有自首行为,且其立功应为重大立功。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判决支持了陈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接到判决后,陈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宋某某,宋表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不再上诉,愿意认罪伏法,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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